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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投顾承诺收益“翻倍”却致炒股亏损,投资者为何被判担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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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投顾承诺收益“翻倍”却致炒股亏损,投资者为何被判担责30%?

发布日期:2024-02-08 04:14    点击次数:165

  江苏高院近日发布了《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其中一个案例为投资者听投顾建议炒股致亏而承担责任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投资者因听信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方信富公司”)投资建议,炒股亏损57.34万元。投资者以中方信富公司存在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等行为,起诉其赔偿亏损57.34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否承担责任;若承担,则其与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最终,法院二审酌定中方信富公司对卫某的投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方信富公司赔偿卫某投资损失401378.30元。

  2020年7月,原告卫某通过“今日头条”广告推荐得知中方信富公司,向该公司支付5800元购买荐股软件,后支付368000元咨询服务费升级为会员。

  当年8月17日,中方信富公司向卫某邮寄《中方信富财务管理中心服务协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卫某以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原来商量的全部内容为由拒绝签字。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中方信富公司员工梁某、王某以“主力资金”内幕消息诱导卫某进行证券交易,明确建议卫某购买两只股票,并多次要求卫某按其指示操作,承诺卫某翻倍收益,最终卫某亏损57.34万元。

  卫某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举报中方信富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方信富公司退还卫某368000元、5800元。

  2021年3月11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在给卫某的书面答复中称,中方信富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未完成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且未签约即收费,提供投资顾问性质服务未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服务留痕不全等问题。

  卫某以中方信富公司违规行为导致其损失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中方信富公司赔偿其损失573397.57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驳回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卫某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二审认为,中方信富公司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存在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代客户作出交易决策等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的欺诈投资者行为,应赔偿卫某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同时,卫某亦对自身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中方信富公司对卫某的投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方信富公司赔偿卫某投资损失401378.30元。

  法院认为,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以交易主体的理性判断为前提,本案判决亦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警示教育功能,即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于盲目相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虚假宣传,意图通过该方式获得远超理性投资的不当高额收益等有违证券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司法裁判认定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相应部分损失。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司法裁判较好地实现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责任划分,充分彰显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功能。一方面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服务,引导树立客观谨慎、忠实客户的行业规范,压实证券投资服务机构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导投资者强化理性投资观念,增强风险意识,减少非理性投机行为,从司法层面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从投机型市场向投资型市场转型,助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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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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